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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昌医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昌医学院,英文名为Nanchang Medical College,国标代码13437。

第三条  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主管、江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的集教学、医疗、科研为一体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医学院校。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689号。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监察小组,由纪委综合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本科统招计划,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和招生代码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情况和社会需求,编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2023年没有预留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及报考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官网及指定刊物和学校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根据当年招生具体情况,经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学校有权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2023年面向全国30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开设临床医学、康复治疗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助产学、市场营销、保险学、公共事业管理等十六个本科专业,涵盖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形成了与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医、药、护、技”专业集群。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网上远程录取。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学校根据生源情况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商定具体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平行志愿批次普通类考生调档后,对于服从调剂且体检结果符合专业录取要求者原则上实行提档不退;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开设的公共外语必修课程为英语,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必修英语,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四条  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我校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同分的排序规则。若投档成绩已显示了该省的排序规则分值,则按照该省显示的排序规则分值执行。若投档成绩没有显示该省的排序规则分值,当投档成绩相同时,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于录取规则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录取原则: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学校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对于未能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专业计划未满且符合录取体检要求的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或不符合专业体检标准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范围按照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科目执行。我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详见各省市考试院网站和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五章  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考生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别强调对报考医学类专业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①患有轻度色觉异常(色弱)、色觉异常Ⅱ度(色盲)考生不予录取医学类相关专业,入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配至经济学类、管理学类专业;②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不予录取医学类相关专业外,经济学类、管理学类专业也不能录取,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学校严格执行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医学类专业学费为4350元/生·学年,保险学、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为3880元/生•学年;住宿收费标准:六人间为800元/生·学年,四人间为1000元/生·学年;其他收费标准将于新生报到前在《新生入学须知》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在新生入学报到前,如相关部门核准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助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政策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盖有南昌医学院校章和南昌医学院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开学后一周内未经请假、无故不来者或者假期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南昌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者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689号

邮编:330052

学校网址:http://www.ncmc.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ncmc.edu.cn

电子邮箱:ncyxyzb@163.com

招生就业处电话:0791-86588766

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电话:0791-85772138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医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自主管部门核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南昌医学院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本章程由南昌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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